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55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岳滩镇好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偃师市岳滩镇后马郡村8组。
经营者:高保学。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岳滩镇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