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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40号
案件名称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40号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邵奇星,董事长。

原告: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民,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河盘桥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夏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进国,男,系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商务大厦24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旭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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