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40号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邵奇星,董事长。
原告: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民,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河盘桥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夏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进国,男,系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商务大厦24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旭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