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1383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1F。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庆,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412************015,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逸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KQQ1A。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逸方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