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12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你得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地东方花都E区(新地盛世东方)22幢1层3号房。
经营者:王文彬 被告:武汉市德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星城C1栋1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高林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你得副食店、被告武汉市德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