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8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慧鹏,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