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5722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秉(原中山市横栏镇伟兴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朱伟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伟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
2.朱伟秉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3.朱伟秉赔偿德高公司的经济损失6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包括律师费及调查、立案、应诉等阶段的差旅开支等,但不仅限于此)。
事实和理由:德高公司系第152xxx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经过德高公司长期的持续经营和大力宣传,使得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筑产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德高公司大力创新研发建筑产品,成为了国内生产建筑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德高商标产品在国内外相关机构的评比中曾荣获多种奖项,包括“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等,并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朱伟秉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伟兴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伟兴装饰商行)未经许可,大量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为德高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已严重损害德高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德高公司严重的商誉及经济损失。
为此,特依法诉至法院,以维护德高公司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德高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朱伟秉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伟兴装饰商行成立于2012年8月6日,企业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范围为零售装饰材料,地址为xx镇xxx路xx号首层第一卡,2018年5月28日注销。
德高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属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第152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德高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9类的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德高公司荣誉:2014年,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获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其砂浆类产品被评为产品质量优秀奖,防水浆料等获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2015年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为AAA;
2016年获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152xxxx号商标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系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
此外,德高公司还在多家电视媒体上做广告宣传。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7)粤广南方第075017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2日,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荣福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1月10日,在公证员黄某、邓某见证下,麦荣福来到中山市××路××号“伟兴装饰材料商行”购买防水浆料1桶,取得盖有“中山市横栏镇伟兴装饰材料商行”的收据及名片各1张。
公证员对店内外情况及产品拍照,产品封存后交给麦荣福。
经庭审查验,公证购买的防水浆料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外包装桶正面、合格证上有“”,桶盖上及桶的侧面有男性工匠图形,桶的正面及侧面都标注了“德高”,桶上标注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官方网址及电话。
双方未能就德高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朱伟秉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德高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770元、律师费10000元等合计1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取证地点、伟兴装饰商行的营业地址及有该商行盖章的收据,应认定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应由伟兴装饰商行销售。
伟兴装饰商行注销后,该个体户的法律责任应由经营者朱伟秉承担。
涉案防水浆料的外包装桶正面、合格证上标注“”,桶盖上及桶的侧面标注的“男性工匠图形”,桶的正面及侧面标注的“德高”均属于商标性使用,与第152xxxx号“”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男性工匠图形”“德高”相同,总体上构成近似或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侵犯了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伟兴装饰商行销售侵犯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
双方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德高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伟兴装饰商行由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1.涉案商标知名度相对较高;
2.伟兴装饰商行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及数量;
3.伟兴装饰商行的经营规模;
4.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物品的费用、必要的差旅费等,酌定由朱伟秉向德高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2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
二、被告朱伟秉立即向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6元,被告朱伟秉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