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280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平兰鑫辉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第一工业区D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7C。
经营者黄条清,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黄山,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系经营者黄条清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