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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256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56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1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应永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62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永波、深圳市邦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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