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本军,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苏州市吴中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7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9月2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利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鞠文果,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5日寄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11月2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7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9月2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灵敏、董体乾,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婷婷,又名范廷,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8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王屯乡范庄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9月2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建江,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四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范婷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亢平、刘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本军及辩护人王利乐,被告人鞠文果及辩护人董体乾,被告人范婷婷及辩护人李建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春节以来,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未经“Tupperware(特百惠)”注册商标所有人达特工业公司许可,在罗本军注册的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汇吉模具厂生产“Tupperware(特百惠)”品牌的塑料水杯共计20000余个,并对外销售。
2018年6月-9月,被告人罗本军将生产的塑料水杯销售给被告人范婷婷12245个,共计149050元;
罗本军于2018年5月、10月先后销售给孙云青70个杯子,共计1100元;
在得知范婷婷被工商局调查后,被告人鞠文果将剩余杯子以废品处理掉。
综上,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销售假冒“Tupperware(特百惠)”牌水杯的金额共计150150元。
被告人范婷婷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的方式,将从罗本军处购进的假冒“Tupperware(特百惠)”牌水杯向外销售10000个,合计金额197200元,获利60000元。
2018年9月3日,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范婷婷处扣押各种假冒“Tupperware(特百惠)”牌水杯共2245个。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范婷婷经电话传唤到案,11月19日,公安机关以社区登记为名将被告人罗本军传唤到案,范婷婷、罗本军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
11月25日,被告人鞠文果在南京接受询问后主动到苏州市公安局临湖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00000元、范婷婷上缴违法所得6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二被告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范婷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鞠文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本军对其犯罪事实、罪名、数额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罗本军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对公诉人认定的销售金额有异议,本案被告人等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中,公诉人所认定的销售金额没有经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指控的金额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被告人罗本军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处于从犯,应从轻处罚,罗本军与鞠文果所持股份中罗本军只占一小部分,由鞠文果负责进料、生产、销售及账目,罗本军所处地位应为从犯;
3、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被告人罗本军存在自首情形,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应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鞠文果对其犯罪事实、罪名、数额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认定鞠文果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无异议;
2、量刑方面,鞠文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况,鞠文果系自首,在共犯中所起作用不大,系从犯,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理。
被告人范婷婷对其犯罪事实、罪名、数额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范婷婷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范婷婷自首到案后,揭发本案另两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范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范婷婷在侦查阶段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
5、建议对被告人范婷婷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达特工业公司是“Tupperware”商标专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包含非贵重金属厨房器皿、非贵重金属厨房用容器等。
2018年春节以来,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未经“Tupperware(特百惠)”注册商标所有人达特工业公司许可,在罗本军注册的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汇吉模具厂生产“Tupperware(特百惠)”品牌的塑料水杯共计20000余个,并对外销售。
2018年6月-9月,被告人罗本军将生产的塑料水杯销售给被告人范婷婷12245个,共计149050元;
罗本军于2018年5月、10月先后销售给孙云青70个杯子,共计1100元;
在得知范婷婷被工商局调查后,被告人鞠文果将剩余杯子以废品处理掉。
综上,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销售假冒“Tupperware(特百惠)”牌水杯的金额共计150150元。
被告人范婷婷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的方式,将从罗本军处购进的假冒“Tupperware(特百惠)”牌水杯向外销售10000个,合计金额197200元,获利60000元。
2018年9月3日,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范婷婷处扣押各种假冒“Tupperware(特百惠)”牌水杯共2245个。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范婷婷经电话传唤到案,11月19日,公安机关以社区登记为名将被告人罗本军传唤到案,范婷婷、罗本军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
11月25日,被告人鞠文果在南京接受询问后主动到苏州市公安局临湖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00000元、范婷婷上缴违法所得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本军的供述,证明其在2017年夏天开始做假冒的“特百惠”牌子水杯模具,开销及收入都是鞠文果在记账。
2017年开始鞠文果试生产过,2018年五、六月范廷给其电话联系说想卖贴牌的“特百惠”水杯找其进货,2018年春节后其和鞠文果开始先后一共生产了两万个左右杯子,生产的杯子没有得到授权,水杯的包装材料有塑料袋、吊牌、封口的黄色胶带,上面都有“特百惠”牌子的标识,吊牌上面还有产品的功能特色、原料、耐受温度以及正规的“特百惠”牌水杯的生产厂家厂址以及公司的名称,这些都是鞠文果购买的,预计购买了两三万个,包装材料用去了两万个左右,剩下的都被鞠文果拉机器的时候拉走了。
生产的假冒水杯都是鞠文果在销售的,只有范廷和苏州的朋友的是通过其卖的,卖给范廷的假冒水杯是其还有鞠文果父亲鞠某通过物流发给范廷的,共发给范廷一万多个,500m1的茶韵杯是15元一个,430m1的莹彩杯是11元一个,2L的“特百惠”牌塑料油壶是13元一个。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其把价格说低了,因为范廷9月出事后跟其打电话说他被工商查住了2000多个杯子,如果如实讲,涉案价格太高,让其给开一个送货单,其就给范廷开了两张假的送货单,范廷给其转钱不到15万元,还欠4万元左右的货款。
其还通过微信卖给孙云青70个杯子收了1100元。
剩余的杯子鞠文果拉走了。
生产假冒的“特百惠”塑料杯总体赔钱,也就没有收益分配。
范廷出事后,2018年9月5日或6日其和鞠文果将生产假冒塑料杯的三个模具卖给收破烂了几百块钱,购买的机器、原材料、模具的收据都在鞠文果手里面。
2、被告人鞠文果的供述,证明2017年8、9月,罗本军和其说生产贴别人牌子的水杯进行销售,于是就开始生产贴牌的“特百惠”牌子塑料水杯,没有经过“特百惠”厂家的授权。
销售基本都是罗本军在做的,他一直给范廷供货,其只是在淘宝网上自己注册的店铺内销售,以16元左右的价格卖了几十个,除此之外没有卖过。
截止到范延出事,一共生产不到20000个假冒的“特百惠”牌子的水杯。
水杯盖子上面和底部都有特百惠的标识“Tupperware”。
其和罗本军生产的有500ml的茶韵杯、430ml的莹彩杯、2L的纤巧壶,有炫酷黑、美唇红、青苔绿等颜色。
到出事后国庆节前其和罗本军结算时才知道卖给范廷了1万多个水杯,价值不到15万元,卖给范廷的价格都是十几块钱一个,杯子都是罗本军从苏州、上海通过物流寄给范廷的,从苏州发出的是罗本军寄的,从上海发出去的是其父亲鞠向龙寄的。
卖给范廷的不到15万元的货款都在罗本军那里,其手里也有收到的其他货款没有给罗本军的,没有具体结算。
2018年9月范廷出事后,其和罗本军拆伙了,平分了十台注塑机,其在10月将剩余的160箱左右的“特百惠”杯子卖给收废品的人9300元左右,后来将五台注塑机拉回江西老家了,其和罗本军把三个“特百惠”水杯模具卖给收废品的了,一共卖了4300元。
包装材料已经用完了。
河南警方联系说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让主动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5日其到苏州市公安局临湖派出所投案。
3、被告人范婷婷的供述,证明其从2018年6月开始从罗本军和鞠文果两个合伙的苏州汇吉模具厂购进假冒“特百惠”牌塑料水杯,截止到被修武县工商局查获,先后购进了有12000个左右(包括茶韵杯、堂彩杯、纤巧壶),总价值18万元左右,卖出的有10000多个,剩下都被查扣了,查2245个(纤巧壶129个、莹彩杯299个、茶韵杯1817个)。
其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了罗本军不到15万元货款,还欠4万元左右,罗本军都是通过快递、物流寄过来的。
其对外的销售价格平均下来估计在每个杯子20元左右一个。
杯子是其购进和销售,有时会让蒋卫东、赵某1、薛某1帮忙销售,共获利了有六七万元左右。
其销售的假冒“特百惠”牌水杯瓶盖上和瓶子底部都有“Tupperware”的标识。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其把价格说低了,不讲实话是因为害怕不敢讲,以前提供的供货单,是其在工商局查获后和罗本军联系说被查了2000多个水杯,要实价讲的话价值太高,就提供了两张进价低的假的送货单。
其一共对外销售假冒特百惠水杯不到19万元,包括现金、微信收款、顶账,销售的价格一般是20元到30元之间。
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汇吉模具厂的会计,罗本军的汇吉模具厂从2017年开始制作塑料产品,模具厂的对公账户未涉及塑料生活用品。
5、证人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鞠文果的父亲,鞠某用儿媳妇陈某名义帮罗本军邮寄塑料快递产品。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鞠文果的妻子,陈某空闲时在罗本军的汇吉模具厂里帮忙记产品数量,快递公司系罗本军联系,自己没有发过物流、快递,鞠文果被拘留后,陈某把鞠文果拉回江西的5台注塑机卖了20万元。
7、证人薛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范婷婷就从苏州引进了销售特百惠牌子水杯的项目,并告诉薛某1、蒋卫东、赵某1特百惠水杯有授权,后薛某1通过在朋友圈发布58元一个500ml茶韵杯的销售信息、送货、寄物流快递、给罗本军微信转货款等方式帮助范婷婷售卖假冒“特百惠”水杯,共销售几千个水杯,但其并不知道水杯是假冒的,其没有分钱,只是范婷婷请其吃饭,给车加油。
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赵某1、薛某1帮助范婷婷转发销售水杯的朋友圈广告,薛某1帮助范婷婷寄送杯子,到范婷婷出事后才知道水杯是假冒的,范婷婷用假冒的“特百惠”水杯冲抵薛某2借款利息共一万多元的情况。
9、证人薛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薛某2以20元一个左右的价格从范婷婷处购买假冒的“特百惠”水杯40个,以45元一个的价格出售,获利800元,范婷婷给薛某2一千多个假冒“特百惠”水杯用来冲抵薛某2借款利息,每月利息3600元,最少三个月的利息,并将这些杯子以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焦作市和平街商场夜猫服装店老板,范婷婷以18至20元一个的价格将假冒“特百惠”水杯销售给李某1000多个,销售金额为3万元左右。
1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范婷婷销售给赵某2假冒的“特百惠”水杯160个左右,销售金额为5089元。
1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范婷婷销售给胡某假冒“特百惠”水杯140个,共计4620元。
13、修武县公安局随案移送至洛阳市检察院从范婷婷处查获的假冒“特百惠”水杯共计2205个及涉案假冒“特百惠”水杯照片,证明从被告人范婷婷处现场查扣的涉案假冒“特百惠”杯子情况。
14、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汇吉模具厂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证明被告人罗本军的汇吉模具厂基本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
15、送货清单,证明罗本军自2018年6月3日-7月27日共发货给范婷规格为430ml、500ml、2L的假冒塑料杯共10020个,金额为146750元。
16、罗本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2018年5月罗本军向孙某出售杯子20个,10月罗本军向孙某出售50个杯子,孙某通过微信向罗本军转账800元。
17、中铁物流单照片、速尔快递单照片、罗本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圆通速递的快递信息表,证明2018年鞠某多次以鞠文果妻子陈某名义通过物流、快递向范廷发货,鞠文果妻子陈某从温州、杭州、广州、泉州、昆明、江西吉安、辽宁单新等地向苏州吴中区、上海奉贤区等地发快递的事实。
18、中通快递单据、电脑物流信息照片,证明2018年7-8月,薛某1从焦作市修武县向焦作、漯河、济源、洛阳等地寄出杯子的事实,2018年6-8月,罗本军、张玉青向范廷发货的事实。
19、薛某2转账记录截屏、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8月27日,薛某2通过二维码收款1800元,其通过朋友圈看到范婷婷卖“特百惠”水杯后,从范婷婷处以25元价格购买四十个大水杯,并以45元价格出售,获利800元。
20、薛某1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6月14日至8月3日,薛某1通过微信给罗本军转账共计126600元。
21、交易明细,证明李某、赵某2、胡某分别通过微信给范婷婷转账9930元、5089元,4620元,薛某1、范婷婷微信所收水杯款分别为99665元、30486元,共计130151元。
22、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证明2018年8月16日范婷婷通过支付宝给罗本军转账10000元,2018年6月6日-9月1日范婷婷通过微信给罗本军转账12450元,2018年6月14日-8月3日薛某1通过微信给罗本军转账共126600元。
上述合计共计149050元。
23、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记载2018年8月30日北京纵横广告咨询有限公司向修武县工商局投诉修武县王屯乡范庄村存在商标侵权,2018年11月5日修武县工商局以该件案件非法销售经营额较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交修武县公安局。
24、查获现场及扣押的“特百惠”水杯照片、扣押清单、结算票据等,记载2018年9月3日修武县工商局在范婷婷处(修武县高村乡范庄南二街东段路北一院内东屋)查获“特百惠”水杯的现场情况,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范婷婷处扣押2L纤巧壶129个,莹彩杯299个,茶韵杯1817个;
罗本军、鞠文果分别退还赃款10万元,范婷婷退还涉赃款6万元。
25、修武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记载从范婷婷处扣押的假冒“特百惠”牌水杯共计2206个,比原扣押数少了39个,系不慎丢失;
经调查,范婷婷以18至33元一个不等价格,向胡某、赵某2、李某、薛某2等四人销售3023个假冒的“特百惠”水杯,销售额为59639元,范婷婷销售每个杯子的平均价格为19.72元,销售水杯10000余个,销售金额为19.72万元。
26、达特工业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材料,证明“Tupperware”商标的权利人为达特工业公司,2018年9月3日在修武县高村乡范庄村范婷婷处扣押的侵权产品侵犯了达特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2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寄押证等,记载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范婷婷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范婷婷经电话传唤到案;
11月19日,公安机关以社区登记为名将被告人罗本军传唤到案,范婷婷、罗本军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
11月25日,被告人鞠文果主动到苏州市公安局临湖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Tupperware”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二被告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范婷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罗本军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所认定的销售金额没有经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指控的销售金额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对被告人罗本军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公诉机关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进行计算得出并无不当,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罗本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本军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处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罗本军和鞠文果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罗本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本军存在自首情形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本军经公安机关传唤,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不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罗本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本军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应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因素,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鞠文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鞠文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罗本军和鞠文果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鞠文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鞠文果系自首,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因素,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范婷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婷婷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范婷婷经公安机关传唤,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不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范婷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婷婷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范婷婷虽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在开庭供述时亦有反复,但最终认罪悔罪,可以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因素,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范婷婷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范婷婷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范婷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不适宜对被告人范婷婷适用缓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在量刑时同时考虑到以下情节:1、被告人鞠文果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3、三被告人主动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罗本军、鞠文果和范婷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本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鞠文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婷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