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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通许县顺发百货批发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2知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通许县顺发百货批发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通许县顺发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5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许县顺发百货批发部,住所地通许县北开发区路南中段,注册号410222601294765。

经营者:马永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许县顺发百货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许县顺发百货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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