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75号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贸中心四层B区4B07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春泽,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彬,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少松,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少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