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1653号原告:卢亚艺,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曾茜茜,均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兰子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龙俊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诉辩意见卢亚艺提出诉讼请求:中山市古镇兰子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兰子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
兰子电器厂赔偿卢亚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卢亚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获授权。
卢亚艺调查发现兰子电器厂未经其许可,大肆生产并销售被诉产品。
卢亚艺曾向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中山快维中心)投诉,中山快维中心在兰子电器厂进行现场勘验。
经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相同。
兰子电器厂的行为给卢亚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影响。
兰子电器厂答辩:请求驳回卢亚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兰子电器厂并没有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也没有生产被诉产品的模具。
中山快维中心曾到兰子电器厂进行现场勘验,没有发现兰子电器厂有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兰子电器厂只是存放了七个被诉产品。
被诉产品是从其他地方购买而来,存在于样板间,如果客户有需要,兰子电器厂帮客户订货再销售给客户。
案件情况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情况专利名称吸顶灯灯饰配件(4)专利号ZL**************专利申请日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专利权人卢亚艺专利缴费情况最近一次缴费日期为2018年7月6日专利简要说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为设计1立体图。
二、授权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对比被诉产品是一个灯罩,庭审中,卢亚艺主张以灯罩上的配件为被诉侵权设计,并主张以中山快维中心现场勘验所取得的被诉产品照片与授权专利设计进行对比。
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区别点设计1主视图授权专利设计纹路为平面;
被诉侵权设计为裂纹。
设计1后视图授权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线条角度有细微差异。
设计1立体图授权专利设计纹路为平面;
被诉侵权设计为裂纹;
两者的线条角度有细微差异。
授权专利设计的其他视图如下所示:设计1左视图设计1右视图设计1俯视图设计1仰视图设计2主视图设计2后视图设计2左视图设计2右视图设计2俯视图设计2仰视图设计2立体图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行为类型证据许诺销售1.中山快维中心(2019)中维调字第4号现场勘验笔录;
2.中山快维中心现场勘验图片;
3.当事人陈述。
四、其他兰子电器厂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注册资本10000元,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
裁判结果权利状态。
卢亚艺是涉案ZL**************“吸顶灯灯饰配件(4)”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
行为认定。
兰子电器厂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灯罩,有中山快维中心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片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进而言之,认定兰子电器厂许诺销售了灯罩上的配件。
卢亚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子电器厂实施了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灯罩的行为,故本院对卢亚艺的该两项指控,不予支持。
技术对比。
卢亚艺主张以灯罩上配件为被诉侵权设计,并以中山快维中心的现场勘验图片与授权专利设计对比。
经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存在纹路、线条角度的差异,但授权专利设计的要点是形状,且线条角度的差异细微,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如主视图的整体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
虽然中山快维中心现场勘验照片仅展示被诉侵权的主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但授权专利设计的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这些照片已展示了被诉侵权设计的形状;
结合灯罩产品的结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的其他视图与被诉侵权设计相似;
而且,根据生产经营常识,对产品进行展览等许诺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如专利文献一样机械地全面展示所有视图。
综上,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
兰子电器厂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卢亚艺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酌情确定赔偿卢亚艺2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卢亚艺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差旅费,但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卢亚艺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兰子照明电器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卢亚艺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卢亚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卢亚艺负担315元,被告中山市古镇兰子照明电器厂负担735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卢亚艺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中山市古镇兰子照明电器厂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