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11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抢手货鞋服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祥街**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6600036798。
经营者:傅鹏。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抢手货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