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650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长。
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达泰芒了饮品店,经营场所湖西路与泰来街交汇处中东七彩城负一层内。
经营者:李洋。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达泰芒了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