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810号 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凌峰,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肖尧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被告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社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肖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圆迈公司、风行社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商品销售链接;
2.判令被告圆迈公司、风行社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3.判令被告圆迈公司、风行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4.判令被告圆迈公司、风行社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8)的专利权。
原告发现被告圆迈公司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网络店铺(店铺名:“BUBM京东自营旗舰店”)中使用原告专利产品图片和包装图片作为宣传,销售大量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标识其品牌商为被告风行社公司。
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相似度极高,且功能完全一致,落入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风行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风行社公司的住所地,以及涉嫌的侵权行为地均是深圳市龙岗区。
上海仅是销售者被告圆迈公司的住所地,不利于认定事实。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风行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于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圆迈公司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网络店铺(店铺名:“BUBM京东自营旗舰店”)中使用原告专利产品图片和包装图片作为宣传,大量销售非原告生产的侵权产品。
被告圆迈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风行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建刚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钱 琼 书 记 员 钱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