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897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赛梅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336号(从东往西第1-6间) 经营者:孙赛梅,女,1974年4月14日,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开发区赛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