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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05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056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文胜路**16134-02-080。

经营者:胡斌。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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