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47号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辰星路**。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腾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龙岩国际商贸中心)**2202。
法定代表人:黄良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腾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