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1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滏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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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 负责人:范丽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滏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