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银座晶都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未来城**楼1202>法定代表人:石佑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1.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