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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喜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指定管辖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5刑辖52号
案件名称于喜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喜忠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寻衅滋事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 辖 决 定 书 (2019)吉05刑辖52号 指定管辖决定书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梅检刑检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于喜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寻衅滋事罪一案(2019)吉0581刑初397号,你院申请本院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你院将该案移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判。

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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