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1151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珂珂小铺日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个人经营。
经营者:巢宽。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珂珂小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的请求,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