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209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香华鞋帽批发部,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区26栋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5N。
经营者:朱香华,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620号,身份证号:360103196011053460。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香华鞋帽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