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6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徐汇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翁丽珍。
被告: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丽珍。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