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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施旺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4584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施旺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施旺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584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旺荣,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旺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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