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宫传伟。
被告: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赵家村龙桥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亚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