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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322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宫传伟。

被告: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赵家村龙桥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亚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恒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恒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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