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694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普兰店区。
经营者赵作云,男,住大连市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