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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89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永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89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红,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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