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78号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西街15号B栋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韦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天台龙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鱼山村2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哲焕。
被告:天台敏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下连塘村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杰。
被告:陈敏杰,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台龙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天台敏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敏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另外原告也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交了撤诉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