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55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凤娜工艺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18卡,注册号442××××××××1034。
经营者:张志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87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凤娜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