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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亮、赵海燕假冒注册商标罪朱学敬、种鹏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22刑初389号
案件名称朱大亮、赵海燕假冒注册商标罪朱学敬、种鹏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大亮;赵海燕;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大亮,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砀山县。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玉振,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海燕,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学敬,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砀山县,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龙,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种鹏飞,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淮北市相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凯,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永,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萧县,现居住萧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朝晴,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琼,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迪,女,1976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萧县,现居住萧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连,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检二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大亮及其辩护人卢玉振、被告人赵海燕及其辩护人郝朝礼、被告人朱学敬及其辩护人刘敏龙、被告人种鹏飞及其辩护人马磊、侯凯、被告人李永及其辩护人郝朝晴、徐琼、被告人马迪及其辩护人张广连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朱大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山东郓城等地购买用于生产假酒的包材和机器,伙同赵海燕在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汪厂村一窝点生产迎驾银星以及口子窖五年、六年等白酒,销售给在淮北的朱学敬假冒迎白酒驾银星300箱,每箱125元,口子窖系列20余箱,每箱11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9700余元。

2019年1月22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汪厂村生产窝点当场查获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包材以及价值人民币154020元的假冒迎驾银星、口子窖系列白酒。

被告人朱学敬将从被告人朱大亮处购得的假冒白酒迎驾银星300箱及口子五年窖10箱、口子六年窖10箱转销给被告人种鹏飞,合计价值人民币54220元。

另在被告人朱学敬经营的汇鑫烟酒商行查获假冒白酒迎驾银星、口子窖系列,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种鹏飞将从被告人朱学敬等人处购得的假冒商品转销给萧县的李永、马迪,合计价值人民币213745元。

另在被告人种鹏飞之母陈丽处查获假冒迎驾银星100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李永、马迪将从被告人种鹏飞购得的假冒商品销售到萧县圣泉乡、马井镇、杜楼镇、王寨等乡镇超市,合计价值人民币213745元。

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萧县李永、马迪的仓库内及车内查获假冒迎驾贡酒系列、口子窖系列、古井贡酒系列白酒,计价值人民币74580元。

经鉴定,以上查获白酒均系假冒侵权产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王瑞、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同时认为被告人朱大亮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朱大亮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大亮在审理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海燕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中,尚未销售商品的价值应以已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认定,被告人赵海燕的犯罪数额为75750元,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刑。

被告人朱学敬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学敬构成坦白,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种鹏飞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种鹏飞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永构成坦白,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迪构成坦白,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朱大亮从山东郓城等地购买用于生产假酒的机器设备及包材,伙同被告人赵海燕在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汪厂村一窝点生产假冒迎驾银星、口子窖系列白酒,销售给被告人朱学敬假冒迎驾银星300箱,每箱125元;

口子五年窖10箱及口子六年窖10箱,每箱均110元,合计人民币39700元。

2019年1月22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的汪厂村生产窝点当场查获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包材、散装白酒以及成品白酒迎驾银星白酒152箱,口子五年窖白酒49箱,口子六年窖白酒78箱(41%,450ML,1×6瓶)、口子六年窖白酒34箱(41%,400ML,1×4瓶),口子二十年窖8箱(1×6瓶)。

其中,查扣的假冒迎驾银星白酒、口子五年窖、口子六年窖以查明的同类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迎驾银星每箱125元、口子五年窖及口子六年窖每箱均110元)计价值人民币36710元,没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假冒口子二十年窖8箱以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价格(每瓶200元)计价值人民币9600元。

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86010元。

被告人朱学敬将其从被告人朱大亮处购买的假冒迎驾银星以及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种鹏飞假冒白酒迎驾银星300箱,每箱160元;

口子五年窖10箱则以每箱320元、口子六年窖10箱以每箱400元的零散方式对外销售,以上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52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500元。

2019年1月22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朱学敬经营的汇鑫烟酒商行当场查获假冒口子五年窖5瓶、口子六年窖2瓶、迎驾银星白酒3箱,合计价值人民币1080元被告人种鹏飞将其从被告人朱学敬等人处购买的假冒迎驾银星、口子窖系列、古井贡酒系列白酒销售给被告人李永、马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13745元。

2019年1月22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种鹏飞之母陈丽处当场查获假冒迎驾银星白酒100箱,价值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李永、马迪将其从被告人种鹏飞处购买的假冒迎驾贡酒系列、口子窖系列、古井贡酒系列白酒销售给萧县下属各乡镇超市。

具体销售情况如下:销售至萧县杜楼镇杜楼村陈某经营的全家福超市假冒迎驾银星白酒49箱,每箱210元,销售得款10290元。

2019年1月22日,该批假冒迎驾银星白酒均被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扣;

销售至萧县圣泉乡郭庄村黄某经营的福星超市假冒迎驾银星白酒40箱,每箱210元,销售得款8400元。

2019年1月22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福星超市查扣假冒迎驾银星白酒29箱并6瓶;

销售至萧县圣泉乡俞庄村杨某经营的连君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35箱,每箱215元,古井献礼版5箱,每箱280元,古井五年原浆3箱,每箱390元,口子五年窖5箱,每箱280元,合计销售得款11495元。

2019年1月22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该连君超市查扣假冒白酒迎驾银星34箱、古井献礼版5箱、古井五年原浆3箱、迎驾银星2瓶、口子五年窖5箱;

销售至萧县马井镇马井村高维军经营的汇民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25箱,每箱210元,迎驾金星5箱,每箱280元,合计销售得款6650元。

2019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汇民超市查扣假冒白酒迎驾银星22箱并7瓶、迎驾金星3箱并4瓶;

销售至萧县马井镇苏楼村苏新华经营的睿苏超市假冒白酒古井五年原浆5箱,每箱380元,古井献礼版4箱,每箱280元,合计销售得款3020元。

2019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睿苏超市查扣假冒白酒古井五年原浆5箱、古井献礼版3箱并3瓶;

销售至萧县马井镇权楼村张峰经营的乡村联华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150箱,每箱210元,迎驾金星25箱,每箱300元,古井献礼版25箱,每箱300元,古井五年原浆5箱,每箱400元,合计销售得款48500元。

2019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乡村联华超市查扣假冒白酒迎驾银星142箱并2瓶、迎驾金星22箱、古井献礼版24箱、古井五年原浆2箱;

销售至萧县杜楼镇张屯村张小生经营的金世源蔬果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60箱,每箱205元,古井献礼版10箱,每箱265元,合计销售得款14950元。

2019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金世源蔬果超市查扣假冒白酒迎驾银星59箱、古井献礼版8箱;

销售至萧县杜楼镇丁庄村张爱丽经营的丁庄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23箱,每箱260元,古井献礼版40箱,每箱275元,销售得款16980元。

2019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丁庄超市扣押假冒古井献礼版白酒40箱;

销售至萧县王寨镇张杨庄张长金经营的祥和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30箱,每箱210元,古井献礼版2箱,每箱280元,合计销售得款6860元。

2019年2月21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祥和超市查扣假冒白酒迎驾银星29箱、古井献礼版3瓶;

销售至萧县圣泉乡穆集村冯丹丹经营的华联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22箱,每箱205元,古井献礼版6箱,每箱300元,口子六年窖33箱,每箱390元,口子五年窖6箱,每箱300元,合计销售金额20980元。

2019年2月15日,该批假冒商品均被萧县公安局查扣;

销售至萧县圣泉乡陶北村王展凤经营的展凤超市假冒迎驾银星白酒10箱,每箱210元,销售得款2100元。

2019年1月22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王展凤的展凤超市查扣假冒迎驾银星白酒9箱并2瓶;

销售至萧县龙城镇岱桥村董朋云经营的风顺超市假冒迎驾银星白酒20箱,每箱220元,销售得款4400元。

2019年2月22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风顺超市查扣假冒迎驾银星白酒16箱并2瓶;

销售至萧县龙城镇万德福超市路北孙丽经营的凤山超市假冒迎驾银星白酒12箱,每箱210元,销售得款2520元。

该批迎驾银星白酒均被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销售至萧县杜楼镇袁集村余桂玲经营的乐购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10箱,每箱210元,古井献礼版8箱,每箱310元,合计销售金额4580元。

该批假冒商品均被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销售至萧县马井镇曲西村孟岗经营的中心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10箱,每箱210元,迎驾金星10箱,每箱280元,销售得款4900元。

2019年2月25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中心超市查扣假冒白酒迎驾银星5箱、迎驾金星4箱;

销售至萧县马井镇曲东村许敬侠经营的曲东乡村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50箱,每箱220元,古井献礼版8箱,每箱300元,古井五年原浆1箱并2瓶,合计销售得款1万元。

2019年1月24日,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曲东乡村超市扣押假冒白酒迎驾银星50箱、古井献礼版8箱、古井五年原浆1箱并1瓶;

销售至萧县王寨镇杨老庄朱广亮经营的杨老庄超市假冒迎驾银星白酒50箱,每箱210元,销售得款10500元。

2019年1月25日,该批假冒商品均被萧县公安局查扣;

销售至萧县赵庄镇大吴集村吴英侠经营的王淼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100箱、古井五年原浆l0箱,合计销售得款2万元。

该批假冒商品均被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销售至萧县杜楼镇万楼行政村黄庄村黄世争、吴翠平夫妻经营的黄庄超市假冒白酒迎驾银星20箱,每箱210元,古井献礼版l0箱,每箱280元,合计销售得款7000元。

该批假冒商品均被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销售至萧县孙圩子乡贾庄村陈德顺经营超市假冒古井献礼版白酒20箱,每箱280元,销售得款5600元。

该批假冒商品均被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以上销售金额合计219725元。

另查明,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永、马迪位于萧县三里庄租赁的仓库内及其皖L×××××号车内查获并扣押假冒迎驾银星白酒96箱(1×4瓶)、古井五年原浆52箱(1×4瓶)、口子五年窖白酒56箱(1×4瓶)、迎驾八年白酒5箱(1×6瓶),合计价值人民币59980元。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涉案查获白酒均系假冒侵权产品。

后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口子五年窖白酒每瓶100元;

口子六年窖白酒(41%,450ML,1×6瓶)每瓶125元;

口子六年窖白酒(41%,400ml,41%)每瓶110元;

口子二十年窖白酒每瓶200元;

迎驾银星白酒每瓶65元,迎驾金星白酒每瓶85元;

迎驾贡酒八年白酒每瓶110元;

古井献礼版白酒每瓶80元;

古井五年原浆每瓶115元。

又查明,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海燕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大亮、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在侦查阶段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的出生日期等自然概况。

(二)前科查询证明,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朱大亮于2017年3月15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海燕、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两份,证明本案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报案至萧县公安局称,发现马井镇部分商店、超市内的迎驾银星白酒为假冒产品。

萧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均于2019年1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四)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迎驾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以上三家公司依法取得其商品商标注册权证及其驰名商标的事实。

(五)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明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位于虞城县镇里固乡汪厂村生产假冒商品窝点查扣机器设备:数控液体灌装机一台、橡皮锤一个、封罐机一台、铆钉机二台;

包材有:口子五年窖酒瓶150箱(1×30瓶)、迎驾银星酒瓶199箱(1×24瓶)、迎驾银星酒盒122箱(1×42个)、散装白酒三桶以及成品白酒迎驾银星白酒152箱、口子五年窖白酒49箱、口子六年窖白酒78箱(41%,450ML,1×6瓶)、口子六年窖白酒34箱(41%,400ML,1×4瓶)、口子二十年窖8箱(1×6瓶);

另查扣迎驾大曲24箱(1×6瓶);

在陈丽(种鹏飞之母)处扣押迎驾银星白酒100件(1×4瓶);

在被告人李永位于萧县龙城镇三里庄租赁的仓库内查获扣押迎驾银星白酒46箱、古井五年原浆白酒52箱(1×4瓶)、口子五年窖白酒56箱(1×4瓶)、迎驾八年白酒5箱(1×6瓶)、迎驾银星空酒箱4个、古井献礼版空酒箱13个;

在被告人李永所驾驶的皖L×××××号货车内查扣迎驾银星白酒50箱(1×4瓶)。

经鉴定,以上查扣的白酒所使用的外包装箱、酒盒、酒瓶等均系假冒厂名、厂址,该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假冒商品。

(六)被告人马迪与刘磊关于迎驾系列、古井系列白酒购销的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马迪销售假冒迎驾系列、古井系列白酒的事实。

(七)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营业执照、现场笔录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明在被告人朱学敬经营的淮北市相山区汇鑫烟酒商行依法查扣的口子五年窖5瓶、口子六年窖2瓶;

在其白色吉利轿车中查扣迎驾银星3箱,均系假冒商品。

(八)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营业执照、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书、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等,证明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萧县杜楼镇、王寨镇、圣泉乡等乡镇多家超市查获假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九)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萧县杜楼镇万楼行政村黄庄自然村黄世争、吴翠平夫妻经营的黄庄超市的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被告人马迪销售假冒迎驾银星20箱、古井献礼版l0箱,销售得款7000元的事实;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萧县孙圩子乡贾庄村陈德顺经营超市的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被告人马迪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版白酒80瓶,销售得款5600元的事实。

(十)萧县公安局对杜楼镇杜楼村陈某经营的全家福超市、萧县圣泉乡郭庄村黄某经营的福星超市、萧县圣泉乡俞庄村杨某经营的连君超市、萧县马井镇马井高维军经营的汇民超市、萧县马井镇苏楼村苏新华经营的睿苏超市、萧县马井镇权楼村张峰经营的乡村联华超市、萧县杜楼镇张屯村张小生经营的金世源蔬果超市、萧县杜楼镇丁庄村张爱丽经营的丁庄超市、萧县王寨镇张杨庄张长金经营的祥和超市、萧县圣泉乡穆集村冯丹丹经营的华联超市、萧县马井镇曲西村孟岗经营的中心超市、萧县马井镇曲东村许敬侠经营的曲东乡村超市、萧县王寨镇杨老庄朱广亮经营的杨老庄超市、萧县赵庄镇大吴集村吴英侠经营的王淼超市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萧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对萧县圣泉乡穆集村王展凤经营的展凤超市、萧县龙城镇岱桥村董朋云经营的丰顺超市、萧县龙城镇万德福超市路北孙丽经营的凤山超市、萧县杜楼镇袁集村余桂玲经营的乐购超市的查封现场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现场照片、涉案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萧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的批复等,证明查扣假冒商品的具体品种、数额,经鉴定查扣的白酒、箱、盒、瓶非所标明的公司产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十一)被告人赵海燕、种鹏飞、马迪的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证明被告人朱学敬使用微信号“一帆风顺”向被告人赵海燕转销售货款的事实;

被告人马迪与被告人种鹏飞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事实。

二、鉴定意见《萧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迎驾贡酒、古井原浆等白酒的价格结论书》,证明涉案查扣的口子五年窖白酒单价100元每瓶;

口子六年窖白酒单价125元、110元每瓶、口子二十年窖白酒单价200元每瓶、迎驾银星白酒单价65元每瓶;

迎驾金星白酒单价85元每瓶;

迎驾贡酒八年白酒单价110元每瓶;

古井献礼版白酒单价80元每瓶;

古井五年原浆白酒115元每瓶。

三、证人证言(一)王瑞证明,他在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市场打假工作。

2018年6月-8月,接到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发现萧县马井镇、杜楼镇部分商店、超市的迎驾银星白酒系假冒产品。

2018年8月7日,经追踪发现种鹏飞使用牌号皖F×××××白色金杯面包车运送假冒迎驾银星100箱,后配送萧县圣泉乡、马井镇部分超市。

(二)陈振启证明,2019年1月16日,他和妻子李凤田到朱大亮的假酒窝点打工,一起干活的有八九人,有装酒的,有装瓶的,都有分工。

朱大亮生产的是假冒迎驾贡酒。

他负责装箱子、打铆钉,妻子李凤莲装箱。

(三)刘祥龙证明,他与母亲刘大侠到河南省虞城县汪厂村姐刘然然家,发现她家有机器、工人,还有多桶散装白酒,姐姐的婆婆赵海燕要他们帮忙干活,他和刘大侠帮着封酒盒、打铆钉,后被公安人员发现。

(四)李凤莲证明,她和丈夫陈振启一起到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汪厂村朱大亮生产假酒处整理酒箱,朱大亮许诺一天付她60元工资。

纸箱里不知什么酒,当场灌酒。

与她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的都是在酒厂干活的工人。

(五)潘丽华证明,她通过赵海燕到赵大亮厂里打工,知道朱大亮酒厂生产的是迎驾白酒。

她干两种活,一种是把折叠的酒箱整成型,在箱子底口安上两颗铆钉;

另一种是把酒瓶盖安放到装满白酒的酒瓶上。

与她一起在朱大亮酒厂打工的有九人,都被带到萧县公安局了。

(六)刘大侠证明,她女儿的婆婆赵海燕让她到河南省虞城县汪厂村的一酒厂帮忙干活,该酒厂生产的白酒是迎驾贡酒。

她的工作是把折叠的酒箱整理成型,把箱子底部折叠起来即可。

和她一起在酒厂打工的八九人都被带到公安局了。

(七)张学明证明,他找朱大亮帮忙把他的“迎驾大曲”白酒24箱变成迎驾银星、口子窖系列包装。

他与朱大亮住的村庄很近,知道朱大亮之前因为生产假酒被判刑,听说其又生产假酒了,就想让朱大亮帮忙灌些以低价白酒充当高档白酒抵外欠账,让儿子张振给朱大亮转押金1万元。

(八)李红连证明,赵海燕生产假酒的地方在河南虞城县镇里固乡汪厂村东头。

她想去那里打工,就到该厂,看到有七八个工人干活,潘丽华压瓶盖,其他人有装箱的,有弄酒盒的,随后公安人员来查封了。

(九)吴军伟证明,他与母亲潘丽华一起到朱大亮生产假酒窝点,看到多名工人在干活,现场有酒箱、酒盒、瓶盖等,还有一台数控液体机器,灌装酒的品牌是迎驾系列白酒,他母亲负责灌酒、压瓶盖,他也帮着灌酒,其他人有的在包装酒盒,有的在封酒箱,后来公安人员来了。

(十)陈丽证明,她是种鹏飞的母亲。

皖F×××××号货车是儿子种鹏飞的,种鹏飞平常送货使用。

公安民警在皖F×××××号车上查扣迎驾银星白酒100箱。

(十一)陈某证明,她在萧县杜楼镇杜楼村经营全家福超市,公安人员在她经营的超市内查扣的迎驾银星白酒49箱是马迪和其夫李永开着白色箱式货车送的货,每箱210元,马迪说是淮北的串货,她微信转给其货款11000元,比从萧县代理商进货便宜,对鉴定结果没有意见。

(十二)黄某证明,他在萧县圣泉乡郭庄村经营福星超市。

被扣押的29箱并6瓶迎驾银星白酒是一对男女开厢式货车所送的货,女子微信名称叫“光阴似火”。

他们说是从淮北拉的酒,是串货,价格比萧县代理商的便宜,共给他送了两次计40箱迎驾银星白酒,每箱210元,他支付现金8400元。

对在其超市查扣的迎驾银星白酒是假酒的鉴定没有意见。

经辨认,卖给他被查扣假酒的人是马迪。

(十三)杨某证明,她在萧县圣泉乡俞庄村经营连君超市。

被扣押了34箱并2瓶迎驾银星白酒、古井贡献礼版6箱、古井贡酒五年原浆3箱、口子五年窖5箱,均是马迪向她店里推销的酒,说是从淮北进的串货,并保证不假,她共购买迎驾银星白酒35箱,每箱215元,古井献礼版5箱和口子五年窖5箱,均每箱280元,古井五年原浆3箱,每箱390元,比从萧县代理商处进货便宜,共付给马迪货款现金11495元。

(十四)高维军证明,他在萧县马井镇马井经营汇民超市。

马迪推销给他白酒,说是淮北的串货,保证不假,而且价格便宜,他于是购买了迎贺银星白酒25箱,每箱210元,迎驾金星5箱,每箱280元,是马迪和一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永)开厢式货车送的货,他支付货款6650元现金。

从他超市内查扣的迎驾金星和银星白酒均是从马迪处购买。

(十五)苏新华证明,他在萧县马井镇苏楼行政村苏楼自然村经营睿苏超市。

李永和马迪来超市推销了古井五年原浆5箱,每箱380元,古井献礼版白酒4箱,每箱280元,他共付款3020元现金。

李永和马迪说是真酒,是淮北的串货,价格比当地的便宜。

被扣押的古井五年原浆5箱、古井献礼3箱并3瓶均是马迪、李永所送货。

(十六)张峰证明,他在萧县马井镇权楼村经营乡村联华超市。

马迪和一个男子曾开着厢式货车推销给他白酒迎驾银星150箱,每箱210元,迎驾金星25箱,每箱300元,古井献礼版25箱,每箱300元,古井五年原浆5箱,每箱400元,他共付酒款48500元。

马迪说酒是淮北的串货,保证质量,价格比萧县代理商的便宜,对被查扣他超市的白酒迎驾银星142箱、迎驾金星22箱、古井献礼版24箱、古井五年原浆2箱、迎驾银星2瓶均是假酒的鉴定没有意见。

(十七)张小生证明,他在萧县杜楼镇张屯村经营金世源蔬果超市。

被扣押的白酒迎驾银星59箱和古井献礼版8箱均是马迪推销的,马迪说是真酒,是淮北的串货。

他共购买其迎驾银星白酒60箱,每箱205元,古井献礼版白酒10箱,每箱265元,支付给马迪酒款14950元。

对查扣他超市的白酒均是假酒的鉴定没有意见。

(十八)张爱丽证明,她在萧县杜楼镇丁庄村经营丁庄超市,马迪卖给她迎驾银星白酒23箱,她支付货款约6000元(260元×23=5980元),马迪说是淮北的串货。

2019年腊月前后,马迪和李永开着白色厢式货车又给她送了40箱古井献礼版白酒,说是从外地来的酒,保证真酒。

她付给其货款11000元。

该批古井献礼版白酒均被查扣。

(十九)张长金证明,他在萧县王寨镇张杨庄经营祥和超市。

2018年,马迪两次到他超市推销古井献礼版白酒2箱,每箱280元,迎驾银星白酒30箱,每箱210元,他共付给马迪货款6300元现金。

(二十)冯丹丹证明,她在萧县圣泉乡穆集村经营华联超市,被查扣的白酒迎驾银星22箱、古井献礼版6箱、口子窖六年33箱以及口子五年窖6箱,均是下乡推销酒水的一男一女(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永、马迪)推销给她的。

他们说酒是串货,价格比本地的便宜,保证酒的质量。

她购买的价格,迎驾银星白酒每箱205元,古井献礼版与口子五年窖均每箱300元,口子六年窖每箱390元。

(二十一)祁新均证明,他在萧县圣泉乡陶北村经营展凤超市,被查扣的9箱并2瓶迎驾银星白酒是2018年10月推销酒水的萧城一男子开白色箱式货车送的货,因价格便宜,每箱210元,他购买了10箱,支付酒款2100元现金。

对扣押他家超市的白酒是假酒的鉴定没有意见。

(二十二)董朋云证明,她在萧县龙城镇岱桥村经营风顺超市。

被查扣的16箱并2瓶迎驾银星白酒是2018年12月份刘磊送的货。

刘磊说是淮北的串货,价格便宜。

他共购买其迎驾银星白酒20箱,每箱220元,支付酒款4400元。

(二十三)孙丽证明,她在萧县龙城镇万德福超市北经营凤山超市。

被查扣的12箱迎驾银星,是2018年12月份送酒水的马迪送的货。

马迪说是串货,价格比本地的便宜,每箱210元,她支付酒款2520元现金,后来知道马迪推销给她的迎驾银星都是假酒。

(二十四)余桂玲证明,她在萧县杜楼镇袁集村乐购超市。

被查扣的迎驾银星白酒10箱、古井献礼版8箱,是常给她超市送货的马迪送的货。

马迪说是淮北的串货,价格比本地的便宜,迎驾银星白酒每箱210元,古井献礼白酒每箱310元。

后来知道马迪卖给她的这些酒均是假酒。

(二十五)孟岗证明,他在萧县马井镇曲西村经营中心超市。

2018年,马迪共推销给他迎驾银星10箱,每箱210元,迎驾金星l0箱,每箱280元,是马迪自己开车送的酒,说是淮北的串货,保证不假,价格便宜,他支付货款现金4900元。

被查扣的假冒迎驾银星5箱、迎驾金星4箱均是马迪送的货。

(二十六)刘某(刘磊)证明,他送到风顺超市的假冒迎驾银星酒是从马迪处购买的。

马迪说能弄到便宜的迎驾银星、古井原浆等白酒,是从淮北过来的串货,他于是开始从马迪处大量购买,销售到萧县酒店、黄口等乡镇,赚取差价。

(二十七)许敬侠证明,她在萧县马井镇曲东村经营曲东乡村超市。

2019年春节前,常给她配货的马迪和其夫送货时,说有淮北的迎驾银星等白酒,是串货便宜,她于是购买了迎驾银星50箱、古井献礼版8箱、古井五年原浆1箱并2瓶,其中迎驾银星每箱220元,古井献礼版每箱约300元,古井五年原浆价格记不清了,共付酒款1万元现金,尚未来得及出售,即被查扣50箱迎驾银星、8箱古井献礼,1箱古井五年原浆并1瓶。

(二十八)朱广亮证明,他在萧县王寨镇杨老庄经营杨老庄超市。

2019年正月初一下午,马迪和其夫李永开着白色厢式货车来他的超市推销迎驾银星白酒50箱,每箱210元,他现金支付酒款10500元。

被查扣的迎驾银星就是马迪推销的货。

(二十九)吴英侠证明,她在萧县赵庄镇大吴集村经营王淼超市,被查扣的100箱迎驾银星、l0箱古井五年原浆,是萧县的马迪和其夫李永在2019年1月20日送的货,没有单项计算价格,以上货价商定为2万元,比在萧县代理商处进货便宜。

她通过微信转账给马迪2万元酒款。

(三十)刘杰生证明,2018年农历八月,他老表朱大亮说想找他家乡的蘑菇棚装酒,他妻赵海燕在本村找到生产厂地,朱大亮让赵海燕帮着找工人装酒,并到厂里帮忙。

大概是2018年10月,朱大亮拉生产机器到厂里,用于生产假酒的包材也是朱大亮购买的,开始是赵海燕和朱大亮两人经营的,后来又找潘丽华、李凤莲等人帮忙。

(三十一)朱团结证明,他销售散装白酒。

2018年下半年,砀山县曹庄一个腿瘸的朱姓男人骑电动三轮车来购买过散装白酒多次,一次购买一二百斤。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朱大亮供述,2018年农历约九月份,他在曹庄镇遇到老表刘杰生,说起想找个合适的地方生产假酒,后在虞城县里固乡汪厂村看中场地,他负责购买包材、生产设备并联系销路,刘杰生之妻赵海燕负责找工人生产,约定利润均分。

他从山东郓城购买了口子五年窖、口子六年窖的包材、酒瓶及生产机器,后来又联系购买了迎驾银星的包材、酒瓶,还到河南省夏邑县杨集乡购买了生产假酒所需的散装白酒几百斤,花费约计14000元,赵海燕找工人生产;

后来他又联系购买了迎驾银星的包材以及酒瓶、瓶盖,并找了表姐李凤莲帮忙生产。

他知道生产假酒的流程,并示范给工人看。

他没有口子窖品牌以及迎驾贡酒品牌商标使用授权,生产的都是假冒白酒。

生产的假冒白酒卖给朱学敬口子五年窖10箱、口子六年窖10箱,每箱均110元,还卖给其迎驾银星300箱,每箱125元,剩余部分均存放在汪厂村的生产厂里。

朱学敬曾把购买假酒的款2万元转到赵海燕的微信上,赵海燕提现后交给他。

(二)赵海燕供述,2018年9月份,朱大亮购买机器等材料放在她家的厂房里,她开始帮助朱大亮生产假冒口子窖系列、迎驾银星等白酒。

约定朱大亮负责购买包材和联系对外销售,她负责生产,朱大亮说每件酒能赚30多元,营利均分。

前期主要生产的是口子系列白酒,后来开始生产迎驾系列白酒。

朱大亮购买口子窖包材约500件、购买迎驾银星包材约1000件,她和朱大亮、潘丽华三人一起生产,她负责灌酒,朱大亮负责打边,潘丽华负责往酒瓶上打盖,生产好后再装箱。

2018年11月,朱大亮说客户要通过微信给他转购酒款,她就加了微信名为“一帆风顺”,后来“一帆风顺”两次转来酒款分别为6900元、2万元,提现后均交给了朱大亮。

“一帆风顺”从这里共拉走迎驾银星3次,每次100件,每箱125元,每次都由她和朱大亮、“一帆风顺”三人装车。

口子五年窖和口子六年窖销售价格均是每箱110元。

(三)朱学敬供述,他在淮北市经营汇鑫烟酒商行,他销售的假冒口子窖系列、迎驾银星白酒都是从朱大亮处购买。

朱大亮在河南省虞城县境内有一个生产假酒的厂点,2018年10月份始从朱大亮处购买少量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同年12月份,配货的种鹏飞要求大量购买。

种鹏飞先打电话说好所需数量,他再与朱大亮联系,然后他开着种鹏飞的白色金杯牌厢式货车到朱大亮在虞城县的生产点拉货,拉来酒连车一起送到种鹏飞住处,共拉了七八次,一般是凌晨拉货。

他从朱大亮处购买的口子五年窖10箱、口子六年窖白酒10箱,每箱均是110元;

迎驾银星白酒300箱,每箱125元。

迎驾银星白酒均卖给种鹏飞了,每箱160元,种鹏飞通过其微信昵称“小老头”把货款转到他的微信“一帆风顺”上,种鹏飞知道是假酒;

口子五年窖10箱和口子六年窖10箱均在自家的汇鑫烟酒商行零售,口子五年窖每箱零售价320元、口子六年窖零售价每箱400元,剩余部分被淮北市工商管理部门查扣。

在朱大亮处进货有微信转账,两次通过赵海燕微信转账计26900元给朱大亮,也有现金支付。

(四)种鹏飞供述,2018年11月份,他从淮北市国购商城附近经营汇鑫烟酒商行的朱学敬处购买假冒的口子窖系列、古井系列以及迎驾银星等白酒,其中口子五年窖和古井五年原浆均每箱150元,迎驾银星白酒每箱160元,除了被查扣的,迎驾银星以每箱180元、口子五年窖白酒每箱230元、古井五年原浆每箱240元均销售给干妈马迪,获利不到2万元。

马迪、李永应该知道他销售的是假酒,因为该酒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2019年1月21日晚上,朱学敬开他的白色皖F×××××金杯面包车去拉的迎驾银星白酒100箱,次日上午把车和酒送到他家,后全部被查扣。

他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

(五)李永供述,他销售的假冒迎驾银星白酒、口子五年窖、古井五年原浆均是淮北的种鹏飞推销的,是种鹏飞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送货到萧县瓦子口附近的乡村道路上,他驾驶自己的江淮牌箱式货车接的货,其中迎驾银星白酒每箱185元、口子五年窖和古井五年原浆均每箱230元,他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县的鉴定证明书没有异议,他知道查扣押的白酒是假酒。

(六)马迪供述,种鹏飞联系她说有便宜酒,每件比市面上便宜几十元钱,她就从种鹏飞处购买了假冒的古井五年原浆、口子窖系列以及迎驾银星白酒,迎驾银星白酒每箱185元、口子五年窖和古井五年原浆均每箱230元,然后,她加价销售给萧县圣泉乡连君超市、马井镇曲东乡村联华、王寨镇杨土楼朱广亮、杜楼镇丁庄超市、赵庄镇大吴集王淼超市、圣泉乡黄某超市、马井镇全楼张峰超市、马井镇苏楼苏新华超市等乡镇商店、超市,销售获利不到2万元。

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扣的白酒为假冒商品的鉴定证明书没有意见,知道公安机关查扣她仓库以及车内的白酒是从种鹏飞处购买的假冒商品。

五、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朱学敬辨认出其购买假酒的货款通过微信支付给的女子是被告人赵海燕;

被告人朱学敬辨认出他销售假冒迎驾银星白酒的对方是被告人种鹏飞;

被告人种鹏飞辨认出他销售假冒迎驾银星、古井献礼等白酒给萧县的人是被告人李永、马迪;

被告人种鹏飞辨认出销售给他假冒迎驾银星、古井献礼版白酒的人是被告人朱学敬;

被告人李永辨认出销售给他假冒迎驾银星、古井献礼版白酒的人是被告人种鹏飞;

证人陈某、杨某辨认出销售给其假冒白酒的人是被告人李永、马迪;

证人黄某、刘某辨认出销售给其假冒白酒的人是被告人李永。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朱学敬、种鹏飞、李永、马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大亮、赵海燕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海燕的辩护人认为赵海燕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据此,被告人赵海燕、朱大亮的“非法经营数额”,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朱大亮、朱学敬以及被告人赵海燕供述,能够查明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实际销售价格即迎驾银星每箱125元、口子五年窖及口子六年窖每箱均110元,依据实际销售价格计价;

无法查清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口子二十年窖8箱,依据鉴定部门的市场中间价格即每瓶200元计算,被告人赵海燕及同案人朱大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6010元,依法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海燕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其生产假冒商品窝点查扣的口子二十年窖8箱不应记入被告人赵海燕的犯罪数额,经查,对该口子二十年窖8箱的由来,被告人朱大亮称是其在半路接来至厂里换包装的,被告人赵海燕供述是“朱大亮拉来换包装的”,赵海燕明知该酒在其生产窝点进行“加工’,且经鉴定,该产品是假冒商品,对其鉴定结论,被告人赵海燕与同案人朱大亮均予认同;

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海燕与朱大亮曾提出过辩解,但并没有提供合理的辩解或者证据线索,并且随后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当庭均表示没有异议,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其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海燕的犯罪数额为75750元,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被告人朱大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海燕到案后如实供认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朱学敬、李永、马迪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坦白,公诉机关认为均不构成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学敬、李永、马迪在侦查阶段,均没有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或者同案人的罪行,故不能认定其构成坦白。

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予以支持;

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学敬、李永、马迪与被告人朱大亮均能当庭认罪,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海燕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故均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大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海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种鹏飞、李永、马迪、朱学敬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大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海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三、被告人种鹏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李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五、被告人马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六、被告人朱学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七、查扣的假冒商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查扣清单,现均扣押在萧县公安局,本判决生效后,由萧县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纵 梅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宗书 记 员 王 露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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