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011、51012、51016、51026号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B1栋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15398。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五号楼全栋(1-5层)、京基铜锣湾广场D座临时展销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39441。
法定代表人:李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来喜,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唐诚龙胜手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四案受理费共为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