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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伟娴、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71号
案件名称招伟娴、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招某;馨洋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某,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招某因与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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