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9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党,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亚杰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花寨路16号院花都港湾2号楼1层南2层。
经营者:候爱宾,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亚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