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新建南路振兴五金电料店,经营场所新郑市新建南路166号。
经营者:周留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新建南路振兴五金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2019年12月6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新建南路振兴五金电料店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