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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立假冒注册商标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2刑更5059号
案件名称张志立假冒注册商标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志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持有伪造的发票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5059号罪犯张志立,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粤0303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0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粤03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张志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立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获得表扬;

2018年10月获得表扬;

2019年3月获得表扬;

2019年8月获得表扬;

累计获得4次表扬、余187分。

2017年11月22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5分。

罚金人民币7202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8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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