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4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达鑫,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因与被告张达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上海家化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张达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家化经济损失15000元(包括上海家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2019年9月18日,上海家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家化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