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1988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调关镇武显庙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易庆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七星区百板洞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汇东市场干杂区南侧3号门面。
经营者:邓五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湖北丰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七星区百板洞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已预交;
2019年11月24日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将要求被告湖北丰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七星区百板洞食品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10万元变更为3万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诉讼费应为550元,本院退回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已经支付的1750元;
应收取的55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