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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申5210号
案件名称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5210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彩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仓,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姚宏安,总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惠普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惠普生医药公司)及一审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莱欣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惠普生公司申请再审称:1、作为富莱欣公司保健食品的销售方,广州惠普生公司已尽到一般审查义务。

2、广州惠普生公司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3、广州惠普生公司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富莱欣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提供,故广州惠普生公司不应与富莱欣公司对惠普生医药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定广州惠普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惠普生医药公司答辩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州惠普生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惠普生公司虽然能够证明,其在京东商城上经营的被诉店铺中销售的被诉商品来源于富莱欣公司,且富莱欣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广州惠普生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与富莱欣公司签订《网络经销协议》时,应当审查富莱欣公司的注册商标等相关资质。

而广州惠普生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被诉商品明显超出了富莱欣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

可见,广州惠普生公司并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

一审法院对广州惠普生公司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广州惠普生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惠普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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