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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4民初16630号
案件名称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6630号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街道凤祥社区白马大市场12栋。

法定代表人周峰。

委托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自马桥街道凤形社区芙蓉盛景13栋27-28号。

经营者陈笑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果大侠”字样。

2、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果大侠”字样。

3、判令被告在《潇湘晨报》及被告“果大侠水果盛景北门店”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l7年6月,是一家位于宁乡市的专门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企业,成立至今于宁乡市开设有3家水果直营店。

原告于2017年将“果大侠”作为字号、企业简称以来,至今从未更换过字号。

经过原告持续的使用及宣传,“果大侠”作为原告的字号及企业简称与原告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在宁乡地区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晓和认可。

第l5089411号“果大侠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于2015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于商标分类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项目上,引证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019年4月11日,原告与商标权人梁颖棋达成商标许可合同,原告经商标权人许可有权在湖南省区域内使用引证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及诉讼维权活动。

2019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距离原告门店极近的位置开设了水果店,经调查核实,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果大侠”字样,同时还在其门店招牌、店内包装袋、购物小票、微信公众号等多处突出使用“果大侠”字样及侵权标识进行水果销售。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果大侠”字样及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第1508941l号“果大侠及图”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果大侠”字样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5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6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显示,被告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为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8月25日开业,于2019年11月20日办理注销登记并停止营业。

故,宁乡盛景果大侠水果店的主体资格已丧失,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沙果大侠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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