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9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临湖街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T5DU78E。
法定代表人:杨利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