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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9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临湖街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T5DU78E。

法定代表人:杨利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涡阳县临湖镇大闰发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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