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471号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陈曼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披露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50元,减半计208.7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