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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都昌县颖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都昌县颖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都昌县颖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4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广州市香昌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都昌县颖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中坝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B。

法定代表人:徐荷菊。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都昌县颖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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