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87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乌江宏达装饰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乌香路43号。
经营者:何延娇。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和县乌江宏达装饰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