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715号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泽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风玲挽饮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李斌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风玲挽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