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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胜县沿口华美通讯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胜县沿口华美通讯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胜县沿口华美通讯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1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沿口华美通讯经营部,经营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158、160号。

经营者:张义风。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盛达假日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胜县沿口华美通讯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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