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67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163号荣泰大厦604。
法定代表人:刘保华。
被告:刘保华,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刘保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658120.7、名称: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