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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7民初12833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闽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83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B2层23号。

负责人:俞虢伟。

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广场购物中心B1013。

法定代表人:王奕。

被告:福建省古田闽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4支南路100号1#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真。

被告: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卫国乡。

法定代表人:王学生。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闽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依照《》第、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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