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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河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15758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河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河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758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河成手机店,经营场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龙湖十一路5号。

经营者:何京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河成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河成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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