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9115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旺润发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180号商业楼一层。
经营者:王健,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绥化市利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溪口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黄立,经理。
上诉人福州米厂因与被上诉人黄岛区旺润发商店及原审被告绥化市利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黄岛区旺润发商店的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州米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福州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